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6627号
原告:成***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16号1幢9层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寅。
被告:**,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成***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2元,由原告成***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