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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3250号
原告:潘某,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死者***之妻子。
原告:***,女,200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女儿。
原告:***,男,201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儿子。
上述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潘某,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父亲。
原告:***,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亲。
上述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创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广景碧云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伟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潘某、***、***、***、***诉被告***、***、***、***、湖北创企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人已被提起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处理结果需待刑事审判结果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处理结果需待刑事审判结果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