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1121执7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三林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先后向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线上查询,在辖区内房地产管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银涛审判员徐俊审判员饶艳军
书记员 徐      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