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121民初1437号
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元
书记员 余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