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1民初1799号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4630483U。
法定代表人:叶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超,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