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9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永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案提出撤销该执行案件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07执3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