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3民初166号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