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3民初166号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