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810号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4630483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796198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与被告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通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通商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查明,原告湖北**公司与被告湖北通商公司已案外达成和解,且被告湖北通商公司已于2023年3月10日前按和解协议规定全部履行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告湖北通商公司已按和解协议规定向原告湖北**公司全部履行完付款义务,故原告湖北**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通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34元,减半收取5,767元,由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