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3566号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米粮社区***路特1号综合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