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唐热电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民初2199号
原告: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贾华正,总经理。
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汇鑫街道官道北路9号。
原告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