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6民初975号
原告:新疆峻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联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树斌,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贾华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峻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能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峻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峻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罗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阿依古丽·吾吉
书 记 员 王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