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飞实业有限公司

***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正飞实业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122敏初339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辛绪武,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省正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颍县高速引线东段久盛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郭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原告***诉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正飞实业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给被告河南省正飞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未果,后经本院向原告核实,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省正飞实业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致使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