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能电器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能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02民初3413号
原告龙岩市新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北路1号(龙腾新地标)1至3幢裙楼1层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6121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62060Y。
法定代表人黄水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庆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