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6民初14号之四
申请人:***,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3414690L。
法定代表人:房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仁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北路赵二街花苑6号楼1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MA07TXLH4M。
法定代表人:王力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冀0926民初14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仁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或网络资金50万元;查封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仁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仁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仁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亚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肖肖
书 记 员 赵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