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322民初584号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