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9民初88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原告:***,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19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绪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