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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9民初88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原告:***,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19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绪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