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81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341469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