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81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341469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