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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2民初96号 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盂县秀水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盂县秀水镇东园村人,身份证号×××。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第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房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