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2民初96号
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盂县秀水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盂县秀水镇东园村人,身份证号×××。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第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建工集团西配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房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山西全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