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溢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喀什简爱鼎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溢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简爱鼎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西路C区2层C-20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溢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西侧喀什特区设计总部大厦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喀什简爱鼎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溢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喀什简爱鼎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喀什简爱鼎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努尔阿里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先木西*****都吾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