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4民初3092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员工),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西安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西安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2元,减半收取3766元,诉讼保全费2598元,共计636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