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2民初17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844元,由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红
书记员 谢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