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黔0423执183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扣划存款人民币26万余元,提取收入人民币1849213.70元,存款已领取,收入暂时未能提取,申请人确认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罗万金 审判员  宋 颖
书记员  陈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