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终1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马陇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07XH。
法定代表人:钟成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新风无线电厂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民主村新风无线电厂,统一信用代码:1252032157710199X2。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新风无线电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上诉人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