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171186。
法定代表人:沈亚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身份证住址: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身份证住址: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身份证住址: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身份证住址: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1,男,200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2,女,200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身份证住址: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
法定代表人:钟成松。
上诉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美、**、许某1、许某2、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贵阳市,另一被上诉人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或者贵阳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美、**、许某2、许某1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所列被告为“神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建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起诉状中载明的二被告身份信息不符。二审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方向本院确认其起诉的被告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亦并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方确认的被告,无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仁怀市(2017)黔0382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