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2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五官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蒋衙街,系该公司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马陇坝。
法定代表人:钟成松。
本院在执行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据此,申请执行人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黔0423执3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安顺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423执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盛勇
审判员*颖
审判员罗万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