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民初1915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杨,四川贤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先明。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被告:秦丹,男,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省宏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张洪。
原告***与被告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秦丹及第三人四川省宏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