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674号
原告:四川盛世华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常德路51、53号长乐居2幢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1R00C。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澜丰路(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975327896。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春胜,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盛世华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娜独任审理。2020年7月14日原告四川盛世华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世华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盛世华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