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2179号
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南路39号贵州华昌电器有限公司集资楼2栋3单元5层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