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执10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日生,含在,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南路**贵州华昌电器有限公司集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77143911W。

法定代表人:廖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董元飞与被执行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董元飞工程款12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62.5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奥迪”车贵A×××××一辆,“江淮”车贵A×××××一辆,“本田”车贵A×××××一辆,“长城”车贵A×××××一辆,“解放”车贵A×××××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实地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调查,被执行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及其他财产;

5、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限额冻结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柠

审判员 岑 飞

审判员 夏加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岑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