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8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龙,男,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南路39号贵州华昌电器有限公司集资楼2栋3单元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77143911W。

法定代表人:廖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2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帮灿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