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1474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茅台商务中心B栋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0793177M。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763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116040。
被告: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南路39号贵州华昌电器有限公司集资楼2栋3单元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77143911W。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6月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昊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审后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原告预交1,972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阳高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