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财保33号
申请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瑞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三十号。
法定代表人:党北沈。
申请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账号6100××××0253内的人民币1367649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3676497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620120180000000013)。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保全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76497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
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账号为6100××××0253的存款1367649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