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科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采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31049X。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06771100X0。
法定代表人:陈诚,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黔0203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2.39万元,执行费1759元。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中经组织当事人协商,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将承建的房屋在手续完备后移交给申请人(现暂无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同意该方案,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之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3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陈太刚
审判员 王   永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钟       楠
书记员 赵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