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奥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奥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2民初1420号
原告:喀什奥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鄢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慧,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喀什奥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喀什奥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奥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    芳    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居力都孜·吐尔沙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