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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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2民初1286号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振力大厦19楼,统一企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
负责人:朱银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蒙蒙,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余桂花,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余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左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余桂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二份《物业管理合同》,由原告为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二份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两被告却未依约交费,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3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39元,共计3725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长兴县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房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房屋面积122.67平方米;
2、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二份《物业管理合同》二份,证明原告可向两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时段、标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3、律师函及挂号信回执一份,证明原告向两被告催收物业管理费,并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投递的事实。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能够佐证其部分证明对象,故予以认定。
被告被告***、被告余桂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本院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二份《物业管理合同》,由原告为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二份合同均约定了小高层住宅收费标准务为每月1.15元每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交费用的,乙方从第二次催费通知书正式送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第十五个工作日起收取应收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等。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两被告未依约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386元。2020年5月7日原告委托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周赐善律师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两被告寄送律师函向被告催讨。嗣后,两被告仍然未能交纳该期间的物业费,遂引发本案讼争。
另查明,被告余桂花、***系长兴县(小高层)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2.67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二份《物业管理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且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余桂花作为水木花都风荷苑24幢1-1002室(小高层)室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属于原告的服务对象,应当根据该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故原告主张由两被告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386元,理由正当充分,应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339元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第二次催费通知书正式送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余桂花支付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木花都风荷苑24幢1-1002室的物业服务费33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桂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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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焕祥
二0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庄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