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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2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振力大厦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
法定代表人:朱银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广福桥村杨家湾自然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志琴,女,196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广福桥村杨家湾自然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