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162号
原告:陕西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66.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刘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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