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6民初716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涂生华,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系会东县松坪镇下海子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君。地址: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涂生华与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