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268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冰琳,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作出(2021)陕0116财保2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5708账户内的5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被保全人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内的5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24日;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5708账户内5000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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