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25号
原告***,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梅,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富华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穆      瑾
 
二〇二一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汤  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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