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种仲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朋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唐丽丽,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陈杨寨。
法定代表人:田耀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抗定,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1002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