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种仲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丽丽,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亚平,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陈杨寨。
法定代表人田耀辉,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陕032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工程款1002710.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0元、申请执行费12427元。
在执行中,经实际调查及网络查询,对查得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进行了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亦被我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宗让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封军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