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0082号
原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93。
法定代表人种王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凤城三路28号海荣小区1幢1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33。
法定代表人史宝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L6C23。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门延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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