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4091号
申请人:谢胜利,男,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云,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
法定代表人:高殿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业,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王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胜利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被告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胜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2833.48元或查封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2833.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长 梁 霄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人民陪审员 孙庆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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