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826号
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580665XT,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06,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5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2022788.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2022788.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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