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94号 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580665XT,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06,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2022788.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2022788.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西北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