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62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4号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达,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晓丽,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缤纷家园B区一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蕾,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宗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