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申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其安,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德,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7栋708号。
法定代表人:冯胤铭,职务不详。
一审被告:广元市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缤纷家园B区一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泓宇,职务不详。
一审被告:文应兵,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广元市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文应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直接适用公告送达。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的受伤经过、***每天工资数额以及文应兵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都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审送达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身份证地址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庭前诉讼文书对***进行邮寄送达。送达未果后,于2017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对上述文书向***进行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又于2017年9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对(2017)川018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进行公告送达。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一审法院已查明***的受伤过程、***每日工资数、文应兵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佐证,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具备可信性。***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出相应证据推翻一审认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港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又分包给文应兵,故一审判定***对***受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建凯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