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讯利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中讯利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6392号
原告:陕西中讯利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东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书,男,系该公司员工,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中讯利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地、刘佳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师职称代报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支付的8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141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了《工程师职称代报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代报中级职称14人,共计70000元,高级职称2人,共计32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20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申报义务,仅申报了3名中级职称,剩余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1人至今未完成申报。
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并认可原告主张的协议解除、退还培训费87000元之诉讼请求,但认为双方未约定违约赔偿,故不认可利息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案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违约赔偿故不认可利息诉请一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双方虽未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但原告根据合同自被告违约之日起依法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标准适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中讯利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的《工程师职称代报协议》解除;
二、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中讯利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费8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1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史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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