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恢47号
***、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归还租赁物品以及从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租金59873元。本案在恢复执行中,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